10.临时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救助。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础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关于疾病应急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11.临时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12.临时救助适用哪些范围?
答: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生活困难的支出型家庭或个人,按一般程序开展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需立即给予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的,按简易程序开展临时救助。
13.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一般程序。 (一)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
联网实行线上申请;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但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实际居住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区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材料。
2.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材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对于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协助调核实,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予以反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天后,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如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组织核查,相关工作可延长5个工作日。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应自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需再次核查等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对救助金额较小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区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有关管
理规定建档归档,存档备查。
(二)简易程序。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由户籍、居住或急难发生所在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实施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适用简易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适用简易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14.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发放救助金。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县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来源:宣传信息处、社会救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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