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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4 14: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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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重庆
县卫生健康委回复如下:
答复群众意见书 问政人: 您好!就您反映“杂货小店竟然长期偷偷给人输液”一事,现回复如下: 2023年11月10日奉节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前往涉事地点奉节县甲高镇龙山社区*组***号。通过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询问场所的设置者杨**等方式调查情况,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当事人姓名杨**,男,汉族,身份证号:511*************38,住址:重庆市奉节县甲高镇龙山社区*组***号。杨**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甲高镇三湾村卫生室,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全科医学专业,执业地点:重庆奉节县,主要执业机构:奉节县甲高镇中心卫生院。杨**在奉节县甲高镇龙山社区*组***号设置的诊疗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二、调查结果 现场检查时场所内无患者,现场发现诊疗桌放置有带针一次性注射器、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一次性空针、柜子内放置有未拆封的药品器械以及杨昌海给患者开具的处方签等证据。同时询问杨**发现其在该场所接诊患者后,为患者开展输液等治疗。现场调查发现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 三、处理结果 针对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执法支队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杨**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没收杨**用于违法诊疗活动的药品,同时对杨**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感谢您对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有疑问,请与奉节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一步沟通。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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