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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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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4 11: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队,铁路交巡警支队、水上分局交巡警支队、机场分局交巡警支队,总队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并取得CCC认证的电动两轮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道路通行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是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五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有关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七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研发电动自行车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并建立相关数据库。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制定式样并统一监制。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电动自行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证明、凭证:(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四)电动自行车CCC认证证书;(五)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提供车辆用途的书面申请。(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日内对电动自行车的类型、厂牌型号、车身颜色、主要特征、主要技术参数及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安装北斗模块进行确认,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由计算机系统随机确定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
       (三)是否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
       (四)电动自行车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制造日期、车身颜色、整车编码、电池类型、锂离子电池编码、电动机编码、整车质量、驱动方式、车辆长/宽/高、前后轮中心距、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安装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等。
       (五)注册登记时间。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合格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的有关数据不符合相关技术参数的;
       (五)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 变更车身颜色的;
       (二) 所有人变更姓名或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的;
       (三)更换车辆电池的;
       (四)更换电动机的:
       (五)变更车辆用途等其他登记内容的。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辆电池、电动机、变更为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用途的,应当交验车辆。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电池种类、型号的;
       (三)改变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功率和额定电压的:
       (四)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
       (五)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十七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证明、凭证:
       (一)原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和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转让双方现场签订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符合转让登记要求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转让后的所有人信息。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的;(二)电动自行车灭失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交回尚未灭失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符合规定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注销信息。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参照机动车号牌管理方式确定发牌机关代号,全市统一核发“渝”字段号牌。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使用安装固定在电动自行车车身后部。对无法固定的,应当使用辅助装置予以固定。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以本人名义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损毁或者遗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
       第二十七条  除转让登记以外,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其他各项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业务。  
       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二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和其他业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凭报案证明材料到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被盗抢的电动自行车自申请备案之日起,停止办理各项登记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五)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六)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七)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第三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
       (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二)电动自行车在注册前,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本市下发单位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购车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四)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电动自行车号牌式样格式
       2.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
附件1
微信图片_2025-09-04_112741_400.jpg
       电动自行车号牌式样格式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规格(单块):长150mm,宽100 mm,白底,红框,红字,铝质材料,编号为渝A·00001。基本样式如下:电动自行车号牌制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轻便摩托车相关规定。
附件2
微信图片_2025-09-04_112745_386.jpg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政策解读
       一、新的《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拟定的依据。
       一是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已于2024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其部分项目需纳入电动自行车登记项目;新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调整和新增了部分标准,需要在登记中增加登记项目和查验标准;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是《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是2019年以重庆市公安局名义制定的《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已于2024年7月23日到期。
       二、《送审稿》调整和新增的主要标准有哪些。
       一是增加锂离子蓄电池审查项目;
       二是调整脚踏骑行功能审查项目,即可使用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装置,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可设置脚踏骑行功能装置,也可不设置脚踏骑行功能装置;
       三是调整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审查项目,即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63kg,其他类型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kg;
       四是增加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电动自行车的审查项目,且该类车辆应当具有北斗模块。
       三、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35号)对在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的过渡期(2019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已到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不再发放临时信息牌。
       四、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新增审查项目。
       一是审查锂离子蓄电池编码;
       二是审查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电动自行车使用性质。
       五、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的项目变化。《送审稿》新增了两项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一是更换车辆电池的;二是更换电动机的。
       六、便利电动自行车办理转让登记。鉴于居民流动性大的特点,《送审稿》对申请办理转让登记的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由以前的向登记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为向登记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方便群众办理转让登记。
       七、电动自行注销登记政策。由于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没有国家和地方强制性的报废标准和回收政策,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时面临诸多困难,因此,《送审稿》新增了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规定,即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的、电动自行车灭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等情形都可办理注销登记。
       八、电动自行车牌证政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只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不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九、电动自行车便民服务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实施一系便民措施服务群众:
       一是继续实施牌证工本费免费政策,即免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二是继续实施鼓励购买保险政策,不强制车辆所有人购买保险;
       三是继续拓展社会行业协助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便民服务站点,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四是继续推行上门服务便利政策。对于美团等社会行业和大学等电动自行车拥有量比较大的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推行上门服务便利措施,方便社会行业和大学师生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来源:平安奉节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政策问答
一、《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持续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贯彻实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重新制定本《规定》。二、《规定》何时实施?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三、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主要新增哪些审查项目?一是审查锂离子蓄电池编码;二是审查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电动自行车使用性质。四、超标电动自行车还能备案领取临时信息牌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35号)对在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的过渡期(2019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已到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不再发放临时信息牌。五、电动自行车依法依规更换电池或电动机可以办理变更登记吗?这两类情形可以办理变更登记。六、办理电动自行车转让登记可以全市通办吗?《规定》对申请办理转让登记的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由以前的向登记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为向登记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群众可自主选择。七、以前电动自行车只有灭失才能办理注销登记,《规定》有变化吗?《规定》新增了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规定,即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的,电动自行车灭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等情形等均可办理注销登记。八、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哪些便民服务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实施一系便民措施服务群众:一是继续实施牌证工本费免费政策,即免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二是继续实施鼓励购买保险政策,不强制车辆所有人购买保险;三是继续拓展社会行业协助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便民服务站点,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四是继续推行上门服务便利政策。对于美团等社会行业和大学等电动自行车拥有量比较大的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推行上门服务便利措施,方便社会行业和大学师生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九、新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实施之前出厂或者进口的产品如何实施?2025年9月1日新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实施之前出厂或者进口的产品,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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