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李杏 于 2021-11-25 21:22 编辑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房建设管控,提高全县农村地区人居环境和乡村建设风貌,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起草了《关于规范全县农房选址及建设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部门及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2月1日
公示地点:县政府网站、奉节生活网
反馈方式: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书面反馈意见送县规划资源局510室,电话反馈见联系人,电子邮件发至邮箱1136554894@qq.com。
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2月2日,逾期不再受理各渠道的修改意见。
附件: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奉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县农房选址及建设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陈老师 18102391158
唐老师 18716556882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奉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规范全县农房选址及建设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房选址及建设管控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县乡村建设风貌和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 平总书记对重庆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陈敏尔书记调研奉节指示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强县城、美集镇、优村落、促集中”的要求,将全面推进农房建设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抓手,以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农村优化发展,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前,实现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乱象得到初步改善,在城市周边、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及国省道沿线、重要景区周边率先打造美丽乡村示范片、示范带,引领推进全县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工作。全县农村住宅全部实现从规划审批到竣工核实带图作业,并实现网上办件。
2025年底前,新建农房符合空间规划,管理进入规范化,重点是沿高铁两边、沿高速两线、沿江两岸、沿旅游景区周边、沿城郊环线“五沿”区域新建农房风貌有特色,全县乡村风貌提升整体效果显现,基本消除新建火柴盒式建筑。
三、管控范围
全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居民住宅(位于“五沿”区域的应从严管控)。
四、责任主体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管控主体。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规划、选址、建设风貌管控等指导工作。
五、具体措施
(一)强化规划管控。
1、规划选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尊重农民合理意愿,体现地域和农村特色,因地制宜编制“多规合一”、简约实用的村庄规划,鼓励村民集中建房,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用地建设布局;不得在生态管制禁建区、基本农田、地灾危险区等区域进行规划选址,不得违反村规划选址。
2、建筑布局应尊重自然、随形就势,不应大规模平整土地、切削山体,形成高切坡、高边坡建筑,不得人为制造新的地质安全隐患;不宜紧邻国省道等主要道路“一层皮”布局,退让各级公路距离需满足《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殊情况不能满足的需征求公路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原则上不低于10米;不得紧邻河道、冲沟建设,对已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但有河堤的原则上建筑距离河堤不得低于5米,对未治理形成河堤的原则上距离河床边线不低于10米,禁止横跨或骑河道(溪沟)建设。
3、要严格控制宅基地用地规模,建筑占地面积按照《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奉节府发〔2020〕37号)有关条款执行,庭院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审批面积,《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施行后,宅基地和庭院用地标准从其规定。
(二)强化过程管理。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主体职责,严格执行“三到场”全过程监管。在选址阶段必须按照村规划现场进行勘桩定界,所有农房选址均需由乡镇制作用地红线图,锁定用地四周界址。其中,位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在对其资格审查通过并锁定用地规模后需将大地2000坐标系红线图通过内网上传至县规划资源局,县规划资源局负责审查是否占用规划城镇道路用地.
5、规划许可阶段需进入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必须带方案图审批,对既未选择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等部门编制的农村住宅通用图集也未持有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方案图的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许可手续。
6、建设过程中乡镇要加强巡查指导,竣工后现场验收防止走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村规民约跟其成员签订风貌管控承诺书并收取保证金,对不按承诺书进行建设的责令整改不予退还保证金(积存的保证金专项用于外立面改造或人居环境打造),对建设业主纳入不诚信管理。
7、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手续的,除地灾避让等危重险急特殊情况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以及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三)强化建设风貌管控。
8、单户建设建筑体量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按檐口高度为准,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按相关规定执行);鼓励采用坡屋顶,坡屋顶檐口女儿墙高度不得超过0.8米,坡屋面坡度不得大于30度。
9、不得使用高饱和度的彩钢棚或彩钢瓦做屋顶搭建,距高铁中心线两侧500米以内禁止使用彩钢棚或彩钢瓦搭建;单栋建筑色彩不宜超过三种(含屋顶),不应使用过于鲜艳的颜色,且集中连片居民点建筑色彩不得风格迥异、各自为政。
10、集中居民点应选取小体量、低楼层、短联排的建筑进行布局,避免单一呆板的行列式布局,建筑拼接长度不超过60米。
11、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建控地带及风貌协调区以内的建筑应与保护区建筑风貌相协调,不宜采用现代风格建设。
12、坚决制止批少建多、批甲建乙等违建行为,不得利用建筑二层及以上空间四面出挑变相增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严禁借坡屋顶风貌层名义超规模建设。
(四)强化房前屋后人居环境引导。
13、以“五沿”区域为重点,开展绿化美化,塑造节点景观。在村民住宅的房前屋后因地制宜打造“四小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丰富村容村貌形态,引导形成兼具生产性和观赏性的特色农业景观,不宜采用大广场、人工草皮、灌木修剪等不符合乡土自然的景观绿化手法。鼓励各乡镇按村规划打造地域特征鲜明的乡村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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